刑事時評|技術高管離職創業知產犯罪頻發的啟示
- 新聞回顧
某某公司高管陳某某于2014年曝出離職創業,但隨后被指控在職期間就開設公司,侵犯某某公司一款視頻通訊軟件的著作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刑滿釋放后,陳某某又因為涉嫌侵犯某某公司商業秘密,再度遭到羈押,目前,該案尚在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來源:《南方都市報》)
律師評析
出于降低創業成本,增加創業成功幾率的目的,大型技術企業的高管在離職創業過程中多多少少會利用或甚至直接使用自己在原企業工作中獲取到的信息和資源,這本身存在著侵犯原企業知識產權、商業的風險。很多離職高管只知道該類行為不道德,會產生法律糾紛,但是沒有想過竟會嚴重到觸犯刑律。從實踐來看,這些技術型企業的離職高管在創業過程中往往觸犯侵犯知識產權的相關罪名,而較為集中在以下兩個罪名:
侵犯著作權罪
當下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技術型企業往往都有其自主研發的軟件、設計代碼、設計圖紙等能創造巨大經濟價值的作品,一般公司都會對相關作品的著作權屬問題作出約定,哪怕離職高管是主要設計人員也不一定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明文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由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違法所得利益三萬元以上,屬“數額較大”,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其他嚴重情節”;而違法所得利益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該說,一旦予以復制發行,是很容易達到定罪標準的。當然,如何認定是復制還是剽竊抄襲,需要通過一定的鑒定來認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
技術型企業為了保障其競爭優勢,會對部分技術予公開申請專利,轉而作為商業秘密并對其采取保密措施,而企業高管無疑是最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陳某某在第二個案件中就是非法獲取某產品源代碼,將公司的兩項知識產權成果登記為自己公司的專利,進而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罪對于公眾而言并不陌生,《刑法》的規定也較為明確: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由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則規定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而大部分高新科技企業,一項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價值超過五十萬是十分尋常的,因此只要證據充分,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難度并不大。
給離職高管的啟示
通過對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離職高管一旦使用了前東家的相關技術,軟件,商業秘密等,是極易觸犯刑律,被追究刑責的。這就要求離職高管在創業或再就業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以下風險點:
1、相關的設計產品,著作權歸屬是否明確?是否屬于職務作品?自己是否享有相關的權利?創業時是借鑒改造,還是完全的照搬復制?相似度是否足以判定為同一作品?
2、相關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否具有非公開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否具有實用性?經濟利益大概能評估為多少?是否有簽署相關的保密協議,是否在保密范圍之內?
3、若確實滿足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之條件,在訴訟或談判當中有無讓步達成和解之可能?
給受害企業的啟示
得力高管的離職本就是對公司運營的打擊,若離職高管將其所掌握的內部產品,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予以使用,形成對原東家的競爭壓力,對原東家無疑是雪上加霜。除了通過事前的協議,對產品權屬作出明確約定,對高管進行相關的保密和競業限制約束外,在糾紛發生后采取刑事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實際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作為一種民商事侵權行為,其與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之間的界限本身十分模糊。然而民商事訴訟可能久拖不決,但一旦有充足的犯罪線索將嫌疑人立案處理,對其人身進行限制,就能更為及時有效地制止侵權行為的擴大。即便希望通過民商事途徑獲取賠償解決問題,但這并不排斥刑事法律手段的使用,即便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仍有自訴的渠道,這也不失為一個維權的方法和談判的籌碼。
然而無論是自訴還是公訴,受害企業要想控告成立,就必須提供詳實的證據予以支持。具體而言,在侵犯著作權犯罪方面,自然是要提交著作權權屬的相關證明,侵權產品的相關對比鑒定報告等;而在侵犯商業秘密方面,則圍繞定罪要件進行舉證:保密措施、保密協議,相關秘密的實用性說明和經濟價值鑒定等。
后記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競爭的加劇,類似的離職創業現象只會越來越多。而隨著司法機關對知產犯罪打擊力度的不斷強化,無論是離職創業者,還是受害企業學會如何防范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維護自身權益,已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畢竟,只有心中有矩,方能不越雷池,才能在市場競爭的驚濤駭浪中安穩航行。
李銳杰,實習律師, 廣東深圳人,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馬成刑辯律師團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