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加強軍用服裝、織物、紗線的進口管制
日前,美國商務部紡織品服裝辦公室就“貝瑞修正案”成立了一個網站,以介紹該法案的相關情況。
美國“貝瑞修正案”(Berry Amendment)于1941年開始實施,規定美國防部在采購服裝、食品、金屬等軍需品時,應優先考慮本國產品,盡可能采購百分之百使用美國原料和勞工生產的產品。隨后《貝瑞修正案》被納入國防撥款法案中。1994年,被列入公法103~139第8005節,2002年寫入《2002財年國防授權法案》。
由于長期以來國防部并未完全遵守“貝瑞修正案”,在國內能提供類似產品的情況下仍從國外采購部分軍需品,以致引起制造業的不滿。2001年,國會議員海耶斯以美軍從中國進口貝雷帽有損國家安全為由,推動國會強化了“貝瑞修正案”的執行。
2005年12月,美國會通過《2006財年國防授權法案》,對“貝瑞修正案”進行了兩方面修訂,加強了對軍方從海外采購軍需品的限制。首先,要求國防部提高海外采購透明度,如果軍方決定使用“貝瑞修正案”的例外情況(即從海外采購),國防部應在7日內將此例外情況在官方網站公布;其次,原來沒有“購買美國貨”要求的服裝零配件也納入“貝瑞修正案”。
美國國防部僅用于紡織品服裝的采購就達25億美元/年,產品包括制服、T恤、帳篷、降落傘、旗幟等8000種。“貝瑞修正案”涉及的紡織品服裝具體如下:
1.服裝,包括皮革、服裝材料及紐扣、拉鏈等配件和皮靴上的鋼釘,例如美國聯邦供應分類8405、8410、8415、8420、8425、8450和8475下的紡織品服裝;美國聯邦供應分類8430和8435下的鞋類產品;美國聯邦供應分類8440和8445下的襪類和手套及8455下的勛章等;
2.帳篷、防水油布和覆蓋物;
3.棉制和其他天然纖維產品;
4.機織絲綢和機織絲綢混合物;
5.彈藥筒布所用絹絲紗線;
6.合成纖維織物或覆蓋的合成纖維織物;
7.帆布產品;
8.羊毛(不論以紗線還是織物覆蓋、材料或制成品的形式);
9.列入美國聯邦供應分類8465下任何個人設備所用的紗線、織物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