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服裝檢驗程序
出口服裝檢驗工作是指商檢機構依據《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根據外貿出口合同、成交樣及檢驗標準等要求,對出口服裝的品質、包裝、數量及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進行檢驗和管理的工作。
1 報驗
出口服裝的報檢是整個服裝檢驗工作中的第一個環節,發貨人應當在商檢機構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向商檢機構申請報驗(規定的報驗地點是指貨物裝運口岸,或商品集中產地,或儲存地點)。
1.1 出口報驗
凡是即期出口的服裝,報驗人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出口報驗手續。辦理出口報驗時,報驗人需向商檢機構提供以下單證:
(1)正確填寫并加蓋公章的“出口商品檢驗申請單”;
(2)買賣雙方簽訂的出口合同及信用證,沒有信用證應在報驗單上注明結匯方式;
(3)服裝生產工藝制作單和裝箱單;
(4)出廠檢驗的廠檢結果單及“標識查驗申請單”;
(5)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紙箱證書;
(6)該批貨物出運的發票。
經產地商檢局檢驗的出口服裝,在口岸出口報驗時應同時提供產地商檢局簽發的“檢驗換證憑單”正本。
報驗人攜帶以上資料報驗后,應與商檢人員約定具體的檢驗時間,以便安排工作。
1.2 申請預驗
商檢機構為了配合經營單位做好出運前的備貨工作,對已生產好的出口服裝,尚未確定出運數量、運輸工具,或尚未加刷出口標記的,經工廠檢驗合檢后,報驗人可向商檢機構提出預驗申請,并按出口報驗手續辦理申請預驗。
經預驗合格的出口服裝,簽發“預驗結果單”,出口時憑“預驗結果單”辦理出口換證。
1.3 申請重驗
(1)出口服裝經檢驗合格后,超過檢驗有效期還未出口的,出口時需要辦理申請過期重驗。
(2)經檢驗不合格的出口服裝,經工廠返工整理后,需辦理申請重驗。
(3)由于分批、并批出運影響原來檢驗結果,以及保管不良及受其它影響使質量發生變化的產品,出口時需要辦理申請重驗。
(4)口岸查驗時發現不合格的商品,經加工整理后,可向商檢局申請重驗。口岸查驗時發現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品質項目未檢驗的必須補驗。
1.4 申請復驗
報驗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而提出的復驗,按國家商檢局《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規定執行。
1.5 申請委托檢驗
凡生產、經營單位或其他單位需要了解服裝的質量情況,可向商檢機構申請委托檢驗。
委托檢驗可分為單項目或多項目委托,送樣委托或全批委托檢驗。申請委托檢驗需填寫“委托檢驗申請單”,并詳細注明委托檢驗內容及檢驗標準。
委托檢驗證書不能作為出口放行或簽發檢驗證書的依據。
2 抽樣
商檢機構對出口服裝進行檢驗,按規定從包裝完好的整批貨物中,抽取代表性的樣品。通過對所取樣品的檢驗,評定該批服裝的質量。
目前出口服裝抽樣檢驗方法是根據統計原理制訂的計數抽樣法,它取代了以前采用的百分比抽樣法。所謂的計數抽樣檢驗方法,是根據生產流水作業及連續生產的特點,在抽檢時間計數值的方法根據檢驗規程和標準評判樣品中的每個項目,并以記錄的不合格品(缺陷)個數為依據來判斷全批生產合格與否,這就是計數抽樣檢查的原理。目前我國進出口服裝抽樣方法主要是依據SN/T 0553-1996《出口服裝檢驗抽樣方法規程》和SN/T 0453-2005《出口毛針織品檢驗規程》中的抽樣規定執行。
2.1 抽樣的基本要求
(1)按照標準或合同、有關單證進行抽樣。
(2)抽取的樣品要包括全批貨物所有的顏色(花色)和尺碼,箱號要間隔開,在所抽取的樣箱中平均抽取件數。
(3)對已裝箱成堆的貨物,必須翻堆隨機抽樣。
(4)由商檢局自檢的出口服裝,應由商檢人員自行抽樣。
2.2 抽取樣品遵循的原則
(1)隨機性:即從整批貨物中按隨機原則抽取樣品。
(2)代表性:即從整批貨物中抽取的樣品要有足夠的代表性。
(3)可行性:抽樣的數量、方法應切合實驗,合理可行,并符合商檢要求。
(4)先進性:抽樣標準和技術要趕上國際先進水平,以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
3 檢驗
3.1 檢驗方式
商檢機構應在工廠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對出口服裝進行檢驗,檢驗方式可分為:自檢、共同檢驗、認可檢驗。
3.2 審核單證
商檢機構接受申請人報驗后,商檢人員在檢驗前要認真審核有關單證。
(1)審核“出口商品檢驗申請單”,明確申請檢驗內容、檢驗要求、是否出具檢驗證書。如要求出具檢驗證書的,該申請單要用中、外文填寫,譯文要準確,項目符合合同要求。
(2)審核合同、信用證和各項檢驗依據是否齊全有效。
(3)審核廠檢結果單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4)審核其他必須的單證。
3.3 檢驗依據
檢驗依據檢驗和判定商品合格與否的標準,因此,對出口商品實施檢驗,首先要明確檢驗依據,并嚴格按檢驗依據進行檢驗,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要求的評定合格,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要求的評定不合格。
3.3.1 出口服裝的檢驗依據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標準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
(2)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標準,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應當按照樣品檢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標準,低于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的,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憑樣成交的,應當按照樣品檢驗。
(4)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標準,對外貿易合同未約定檢驗標準或約定檢驗標準不明確的,按照生產國標準,有關國際標準或者國家商檢局指定的標準檢驗。
3.3.2 現行執行的出口服裝檢驗規程
(1)GB 18401-2003 中國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2)SN/T 1649-2005 進出口紡織品安全項目檢驗規范。
(3)SN/T 0553-1996 出口服裝抽樣方法規程。
(4)SN/T 0554-1996 出口服裝包裝檢驗規程。
(5)SN/T 0555-2005 出口西服大衣檢驗規程。
(6)SN/T 0556-2005 出口襯衫檢驗規程。
(7)SN/T 0557-1996 出口便服檢驗規程。
(8)SN/T 0558-1996 出口牛仔服檢驗規程。
(9)SN/T 0559-1996 出口室內服裝檢驗規程。
(10)SN/T 0252-2005 出口砂洗真絲服裝檢驗規程。
(11)SN/T 0452-1995 出口針織外衣檢驗規程商。
(12)SN/T 0453-2005 出口毛針織品檢驗規程商。
(13)SN/T 0454-1995 出口針織內衣檢驗規程。
(14)SN/T 0780-1998 出口絲類針織服裝檢驗規程。
(15)SN/T 0779-1998 出口免燙服裝檢驗規程。
(16)SN/T 0847-2000 進出口羽絨制品檢驗規程。
(17)SN/T 0068-2003 進出口毛皮服裝檢驗規程。
(18)SN/T 0069-2003 進出口皮革服裝檢驗規程。
3.4 檢驗項目
運用相應的檢驗手段,包括感管檢驗、化學檢驗、儀器分析、物理測試等,對出口服裝的品質、規格、數量、包裝標識、安全衛生環保等項目進行檢驗。
品質檢驗的范圍很廣,大體包括外觀質量檢驗與內在質量檢驗兩個方法。
3.4.1 外觀質量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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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