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企業信用建設實施辦法(商貿版)之二
第四章 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三條 征集范圍
l、企業在《中國縫制機械企業信用等級評價標準》中被區分為“實現公平競爭的評價計分標準的26個大小項目和“履行經濟社會責任的評價計分標準”的23個項目的信用情況,或是在《縫制機械企業信用檔案》中被區分的企業內部信用檔案和外部信用檔案。
2、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3、企業行業自律的情況。
4、企業履行有關社會承諾和接受社會監督的情況。
5、消費者或媒體有關評價的情況。
第十四條 征集原則
1、客觀:保證信息的真實性,不得采集虛假信息。
2、公正:保證信息的合法性,依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企業權益,不得以欺詐、竊取、賄賂、利誘、脅迫、侵入計算機網絡等非法或不正當手段采集信息。
3、全面: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得有選擇,有針對性地征集企業信用信息。
4、及時:保證信息的及時性,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及時采集信息。
5、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征集渠道
l、在第十四條第1款中所列的情況皆需由申報評價企業本身提供并以相應實物作為佐證。
2、企業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由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司法和仲裁部門記錄和提供。
3、企業行業自律的情況由各級協會和有關企業提供;
4、企業履行有關社會承諾和接受社會監督以及消費者或媒體有關評價的情況可由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信用建設工作委員會委托的社會信用服務機構記錄和提供。
第十六條 征集方式
1、借助行文通知、媒體公告、征詢函件和委托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采集并匯總各方面的信息;
2、擬建立中國縫制機械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數據庫,與其他有關部門和行業機構的信息網絡聯通,匯集各方面的企業信用信息,實現信息共享與交流。維護和管理信用平臺和數據庫,保證其安全運行和數據更新。
3、企業有權隨時提供或查詢本企業的信用信息。企業對獲得的本企業的信用信息有異議,可向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更正要求,信息提供單位應在十日內做出答復。行業信用建設工作委員會將協同授權信用服務機構核實并做出更正或不更正的處理意見。在企業申請更正信息期間,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不得使用有關信息。
4、企業的信用信息自記錄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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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