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
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辦法 (2010年5月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建立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的良性關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投資者接待工作,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與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管理活動。
投資者接待的形式有:接受投資者、媒體、證券機構的調研、一對一溝通、
現場參觀、分析師會議、路演和業績說明會、新聞采訪、電話咨詢等。
第三條 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二章 基本原則與目的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成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五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二)建立一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平臺,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以期獲得市場的長期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提高透明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五)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
第三章 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主管負責人,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證券事務代表由董事會秘書領導,配合董事會秘書進行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工作。
公司證券投資中心是投資者關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的基礎上,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擬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
第十條 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董事會秘書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指導。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十二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門、分公司、公司持股超過50%以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證券事務代表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來訪接待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和傳真,對于投資者電話咨詢,由董事會秘書或者證券投資中心工作人員進行接聽、回復。為避免表述過程中可能引起的誤解,一般情況下,不接受媒體的電話采訪。經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批準,媒體可以通過書面提綱(須加蓋媒體單位公章)方式進行傳真采訪。咨詢電話號碼如有變更應盡快公布。
第十四條 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到公司現場參觀、交流座談,需提前三個工作日與董事會秘書或公司證券投資部門進行預約登記。
上述人員在參觀公司期間,未經許可不得拍照、攝影或錄音。
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注意避免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由董事會秘書或指派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
第十五條 公司與投資者、中介機構、媒體進行直接溝通前,應要求其簽署承諾書,承諾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承諾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公司許可,不與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
(二)承諾不泄漏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三)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報道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開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時披露該信息;
(四)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報道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依據的資料;
(五)承諾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報道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違反承諾的責任。
第十六條 公司可以舉辦業績說明會、路演、分析師說明會、專題研討會、投資者會議等,就公司的經營、財務等情況廣泛與投資者溝通和交流, 僅限于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開的重大信息。
公司出席會議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必要時可邀請保薦代表人等中介機構或者專門機構出席。
第十七條 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應同時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動時間、方式和主要內容等向投資者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確定投資者、分析師提問可回答范圍,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拒絕回答。
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結束后,公司應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十九條 現場接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由董事會秘書統一負責。公司證券投資部負責確認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身份(查詢證券業協會公開資料、驗證身份證明),保存承諾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文件。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信息。公司應派2 人以上陪同參觀,并由專人對參觀人員的提問進行回答。
第二十條 對于特定對象基于對公司調研或采訪形成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用前應知會公司。公司應認真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發現其中錯誤或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應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明。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時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對外泄漏該信息,并明確告知在此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證券。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以將與特定對象的溝通情況置于公司網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投資者交流會、網上說明會等方式擴大信息的傳播范圍,以使更多投資者及時知悉了解公司已公開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 向特定個人或機構進行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認購公司證券。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進行商務談判、 簽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項時 (公開招投標、競拍的除外),該重大事項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向對方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公司應要求對方及參與人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并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且不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證券。一旦出現泄漏、市場傳聞或證券交易異常,公司將及時采取措施、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向股東通報的事件屬于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將該通報事件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同時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與以下特定對象進行相關信息交流時,一旦出現信息泄漏,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從事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二)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三)持有公司總股本5 %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關聯人;
(四)新聞媒體的新聞從業人員及其關聯人;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對接待活動進行備查登記,對接受或邀請對象的調研、溝通、采訪及宣傳、推廣等活動予以詳細記載,由董事會秘書簽字確認。至少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活動的詳細內容;
(三)承諾書;
(四)其他。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接受調研、溝通、采訪等活動,或進行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接待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法律、 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及時進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實施和責任
第三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責主要有:
(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證券投資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及時歸集公司下屬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
公司下屬各部門、分公司及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公司證券投資中心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三十三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的各方面情況。
(二)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第三十五條 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可做專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選擇適當的新聞媒體發布信息。
第三十七條 對于重大的尚未公開信息,公司應避免以媒體采訪及其他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在未進行正式披露之前,應避免向某家新聞媒體提供相關信息或細節。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把對公司宣傳或廣告性質的資料與媒體對公司正式和客觀獨立的報道進行明確區分。如屬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費用的宣傳資料和文字,應在刊登時予以明確說明和標識。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修改時亦同。
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 年 5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