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展覽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國展覽經費支出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預算管理改革的精神和《外交支出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出國辦展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國展覽經費是指由中央財政核撥,以中國政府或部門的名義組織出國參加世界博覽會或其他國際展覽開支的專項業(yè)務經費。
第三條 出國展覽經費必須按規(guī)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辦法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財政補助的出國展覽類型和經費支出內容
第四條 財政補助的出國展覽類型:
一、展示中國改革開放取得成就、體現政府行為的展覽,如世界博覽會等;
二、為配合外交工作的開展,在未建交國家及外交關系不穩(wěn)定國家舉辦的展覽;
三、為配合國家外貿市場多元化發(fā)展戰(zhàn)略,開拓國外新興市場而舉辦的展覽;
四、為配合國家產業(yè)發(fā)展政策的需要,開拓高科技產品國外市場而舉辦的展覽。
對市場已趨成熟的專業(yè)性博覽會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展覽,原則上采用市場運作的方式辦展,財政不再補助。
第五條 出國展覽經費支出內容:
一、展覽組織人員費用,即展覽組織人員在國外發(fā)生的膳費、宿費、公雜費(含市內交通費)和城市間旅費等;
二、展館費,即展館租金、展館水電費、通訊聯絡費、衛(wèi)生安全費、租用花草費等;
三、展臺(攤位)施工費,即展覽道具制作、租賃費、展臺搭建施工費、設計圖紙費、圖片制作費、音像設備租賃費等;
四、展品運輸費,即展品倉儲、報關、運輸、保險等費用;
五、廣告宣傳費,即在媒體刊登廣告、制作宣傳資料、舉辦記者招待會及其他宣傳活動所發(fā)生的費用;
六、展品費,即參加成就展性質的世界博覽會、展覽會,必須由組織單位購買、制作展品而發(fā)生的費用;
七、其他費用,指由于工作需要臨時雇傭翻譯、主辦必要的宴請等開支的費用和其他不可預見的費用。
第三章 出國展覽項目的立項與審批
第六條 組織展覽單位應根據我國外交、外經貿工作及國家產業(yè)政策的需要并考慮國家財政承受能力,本著“統(tǒng)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需提前1年,制定下年度出國展覽計劃(項目),經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七條 以中國政府名義參加世界博覽會等大型國際展覽項目,需提前3年作為特殊項目單獨立項,經外交部、外經貿部、財政部會簽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八條 配備展團人員應體現精簡、效能的原則。出國展覽組織人員配備計劃由展覽業(yè)務部門和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共同確定,經財務部門審核后報本單位領導審批;企業(yè)參展人員由出展業(yè)務部門確定,經費由參展企業(yè)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