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業品牌“駱駝”的商標權該歸誰?
涉及知名鞋業品牌“駱駝”的商標權侵權一案,12日下午由和平區法院在六號院文化創意產業園公開開庭審理。一家服飾公司以其經合法授權取得的駱駝商標遭遇侵權為由,將本市某大型商場告上法庭,并提出銷毀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等訴求。
原告佛山市某服飾公司訴稱,其公司取得了駱駝商標所有權人萬先生的合法授權,對駱駝商標擁有合法使用權,專用期限自2006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該商標在鞋、服裝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而被告天津某商場在沒有取得原告及商標所有權人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在轄區內設立專柜,銷售鞋體本身及外包裝上含有與原告合法使用的駱駝圖形商標極為相似的鞋類產品,其行為已經在消費者中造成了混淆,嚴重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及服飾公司對該商標的合法使用權。原告要求被告商場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品,提供銷售記錄,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并承擔調查取證費5000元。同時,與該案有利害關系的皮鞋生產商石獅市某鞋業公司及代理商天津某鞋帽公司也被列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對于原告服飾公司的主張,被告商場及第三人均不認可。被告商場辯稱,其僅是銷售方,在售鞋之前已經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不應承擔責任。第三人天津某鞋帽公司也提出,其作為上述鞋業公司在天津的代理商,也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責任。而另一第三人石獅市某鞋業公司則認為,其于2003年取得了駱駝商標(駱駝外面帶個圈),當時與商標所有人萬先生簽訂的合同是概括授權,應包括駱駝外不帶圈的圖形商標,所以不構成侵權。鑒于原告服飾公司不同意調解,在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及當事人最后陳述的庭審程序后,法官于當天16時許宣布休庭,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