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準備著手修訂《鞋類三包規定》
“造成鞋類投訴高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包括銷售數量高,人們缺乏辨別鞋類質量優劣基本常識,或者商家故意欺騙等,當然還包括目前吉林省執行的鞋類‘三包’規定不完善等原因。”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見咯省執行的《吉林省鞋類“三包”規定》是在1994年1月5日起施行的,隨著市場經濟發展,鞋類“三包”規定中有些條款已經不再適應新形勢下消費維權的需要。這也是此次吉林省消費者協會準備改鞋類“三包”規定的主要原因。
提醒一輕微和嚴重開膠應區分
10月6日,長春市民吳女士在一家大型商場某品牌運動休閑鞋專柜購買一雙價值1700元的鞋,結果才穿了4天,就發現鞋跟和鞋幫處出現開裂、開膠的現象。但當吳女士去找商家時,商家卻以開膠不嚴重為理由,只給維修。
根據《吉林省鞋類產品質量實行“三包”的規定》,運動鞋三包期為30天,如果這期間出現輕微開膠、開線、掉底等修理不好影響穿用和外觀質量的,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修理,超過5天未修好應給予退換。如果是嚴重開膠,若消費者不同意修理,經營者應予換、退貨,退貨應按原銷售價退款。
吳女士認為,“三包”規定應該將鞋什么是輕微開膠?什么是嚴重開膠?有個區別標準。
提醒二皮鞋種類應有區分
日前,劉女士在某商場花8000多元錢買了一雙名牌鞋,結果穿了2個多月就出現泛硝現象。找到商家理論,商家以“已過三包期”為由,拒絕退換貨。
根據我省鞋類“三包”規定,皮鞋的“三包”期限是60天,人造革鞋、布鞋、膠鞋、運動鞋、童鞋“三包”期為30天。
劉女士認為,現在市場上“皮鞋”種類很多,皮質不同,保質期也應有差別。她認為,鞋類“三包”期應該由價格來定,不能以種類來定。
提醒三應該簡化鑒定程序
消費者李女士今年在某鞋店花168元購買了一雙女鞋,穿了不到一周,發現鞋跟與鞋幫開膠,找到商家投訴后,商家以是人為原因造成為由,要求消費者鑒定。
但當李女士去相關質檢機構鑒定時,卻被告之,只能鑒定鞋跟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無法鑒定是否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為此,李女士還花了200多元的鑒定費。對此,李女士認為,鞋類“三包”規定也應該簡化檢驗鑒定程序,而且應該對商家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履行“三包”義務的行為相應處罰。
從即日起,消費者、鞋類商品經營者、生產者都可以通過電話、郵寄等方式,將您對鞋類“三包”的意見或想法發送到吉林省消費者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