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皮安全鞋
LestherSafetyShoesGB4014-83
(國家標準局1983年12月12日發布,1984年10月1日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以皮革或帆布制作的安全鞋。
1.技術要求
1.1所有的產品應裝有防砸內包頭,其技術要求見附錄A。
1.2強度要求要符合表1。
表1(略)
1.3鞋底防穿刺性能;經穿刺試驗,鋼釘不得穿透內襯底。
1.4鞋底應有防滑齒或防滑花紋。
1.5熱加工工種穿用的皮安全鞋,需經耐熱、耐燃試驗,不得發生變形,燃燒速度不大于1mm/s。
1.6每雙鞋的整體重量不超過2公斤。
1.7其它性能要求按照輕工業部部頒標準,線縫皮鞋SG27-74,模壓皮鞋SG24-74執行。
2.試驗方法
2.1靜壓力試驗。
2.1.1試驗儀器:采用的壓力試驗機精度±1%,最小刻度值在5kg以下,測量范圍不得小于2,000kg。試驗平臺面積直徑要大于75mm,上下平臺呈平行狀態。
2.1.2試樣準備:將產品的內包頭后緣向后延長25±3mm的鞋幫和襯里外,將下余的部分都割掉,僅留鞋頭和鞋底作為試樣,試樣示意圖如圖1。
2.1.3試驗方法:在試樣內包頭最高部分,放入同等高度22mm直徑的橡皮泥圓柱體,并將試樣中橡皮泥部位放在壓力試驗平臺的中心部。以3-5分鐘的速度緩慢加壓,當壓力達到1,400kgf后停機1分鐘,再使壓力恢復至零:取出橡皮泥,測其高度。≥15mm時為合格。
2.2沖擊試驗:
2.2.1沖擊試驗的儀器結構如圖2。
2.2.2試樣準備:同2.1.2規定。
2.2.3試驗方法:試驗機重錘的重量為23±0.2kg。將式樣固定在裝置上,按表1規定調整重錘落下高度。然后使重錘自由落下進行沖擊試驗。試驗后,取出橡皮泥測定其尺寸,≥15mm時為合格。
2.3防砸鞋的穿刺試驗:用60號(標準型GB346-75)鋼釘,放在壓力機平臺上,用橡皮泥固定直立,放在鞋底的前掌中心部緩慢加壓,當壓力達到50kgf時停機檢查。
2.4耐熱性能試驗:將試樣放在100±5℃烘箱內,烘烤二十分鐘后,冷卻至常溫后檢驗。不得有變形,干裂現象。
2.5耐燃性能試驗:將試樣的鞋面剪成150×13mm的長條,夾在滴定臺的夾具上,使之與水平方向成45°角。然后用酒精燈燃其下端,測定火焰蔓延到中心位置的時間,計算出其燃燒速度。試樣數為三條,取其平均速度為燃燒速度。
3.檢驗規則
3.1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技術部門鑒定,符合本標準要求并獲得合格證書后方能生產,銷售。
3.2產品由生產廠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廠,并有產品合格證和技術鑒定部門發放的監驗證。
3.3產品應逐個進行外觀檢查,其它按標準規定。以1,000雙為一批,2‰隨機取樣,如其中靜壓力、沖擊試驗有一項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樣復檢一次,若仍有一項不合格者,再加倍抽樣復檢一次,若仍有一項不合格者,則此批產品為不合格。
4.標志運輸和保管
4.1每雙鞋應有以下的標志:制造廠名(或)商標,統一鞋號,產品等級,監驗證,合格證,生產年,月,日。
4.2外包裝應具有以下的標志:制造廠名(或商標)、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級,貨號,箱號,毛重,裝箱日期。
4.3運輸和保管時應避免暴曬、雨淋及受潮。不得與酸、堿、油及有腐蝕
性物品放在一起。保管倉庫應保持通風干燥,產品存放應離地面和墻壁200mm以上的距離。
防砸內包頭為皮安全鞋的主要部件,它屬于專業化生產的產品,如該產品能符合標準要求,即可保證皮安全鞋的防砸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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