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連線鞋企員工為何跳槽拒簽合同
據《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未簽訂合同的阿隆(化名)憑此向單位索雙倍工資。結果卻一波三折,仲裁庭和一審法院,均要求單位支付阿隆的另一倍工資,而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卻判他敗訴,敗訴理由之一是,阿隆自身不愿簽勞動合同。自己不簽合同,反索要雙倍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泉州首起案件。
案情
離職之后
索雙倍工資補償
事情還得從2010年6月17日說起。那天,阿隆受聘于泉州一鞋企擔任行政主管職務。剛開始,阿隆的月薪為3500元,2011年3月起,他的工資漲到3660元。
2011年6月18日下午起,也就是阿隆在這家公司工作剛滿一年的次日,他就離開了公司。6天后,阿隆向豐澤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86620元、將未繳納的社保費折現4980元支付給他,并支付6月份工資1900余元。
原來,他在公司一年里,公司和他并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應為此付出代價,支付雙倍工資。
仲裁
未簽合同
賠近4萬元付社保費
仲裁很快下達,公司應支付阿隆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38500元及2011年6月所欠工資1866元,合計4萬多元;公司應依法為阿隆補繳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一審
社保費已入工資免付
仍須支付雙薪
公司對此有一肚子冤屈,遂向豐澤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司無需支付阿隆另一倍工資38500元及補繳社會保險費。
為了打贏官司,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兩份重要證據:一是阿隆入職時的應聘登記表,登記表的審核意見一欄中,公司單位負責人注明“已告知(阿隆)工資中含社保,他想自行到社保公司交”;二是阿隆的一份工資表,工資表顯示他的工資包括企業和個人分別應繳納的社保費。公司因此認為,公司無需再為阿隆補繳所謂的社會保險費。
豐澤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阿隆于6月17日到公司上班起至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時止,公司均未與他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另一倍工資,共11個月計38980元,并支付6月份尚未發放的工資。同時,所發的工資已包含社保費,公司無需再為他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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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