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合同標準
從事電腦動畫設計的小范被某軟件公司聘用,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其中試用期為三個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
在試用期內,小范雖然工作熱情很高,但由于他的能力和水平所限,復雜一些的設計一直搞不好,為此,小范心里暗暗著急。
5月11日,經理對他說:“今天是你試用期的最后一天,公司要對你的水平進行一下考核,我現在給你一個活兒,你必須在今天搞出完整的動畫設計。如果你能保質保量地完成,就說明你符合公司錄用條件規定的技術水平要求;否則,就說明你不符合要求。”小范整整干了一天,總算勉強把設計搞完了。他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把完成的動畫設計交給了經理。
第二天(5月12日),經理召集總設計師和其他幾位資深設計師一起,對小范搞出的設計進行了評議,結論是:小范的設計不合格,他的技術水平不符合錄用條件中規定的標準。
5月13日(試用期滿后的第二天),公司以小范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單方解除了小范的勞動合同。
小范試用期滿以后,公司是否還有權對他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來看一下事情發展的過程:公司是在試用期內的最后一天,對小范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后的第二天做出的。
可以看出,公司盡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后才得出的。這說明小范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小范的勞動合同了。
另外,徐州人才網顧問介紹,勞動部在有關文件中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