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無權拒開離職證明
“跳槽熱”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都加入這一行當中,但是在跳槽時遇見實際問題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原單位拒開離職證明,新單位又下“最后通牒” 眼看工作要泡湯,原單位是否有權利拒開離職證明?
為了一紙“離職證明”,小李與原單位鬧得不可開交,而更令他懊惱的是,因為遲遲拿不到“離職證明”,新的單位已經給他下了“最后通牒”。 原來,小李在原單位任職三年多時間,在今年2月初向公司提出辭職。單位準許其辭職,并將工資全部發放。 今年4月中旬,小李找到了另一份工作,現在的公司要求小李遞交原單位的離職證明,但當小李找到原單位后,該單位卻拒絕給其開具此證明。 眼看著新的工作就要泡湯單位是否必須向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小李最好與原單位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單位有義務為小李辦理離職手續。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轉移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規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