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鞋業走出去困難 行業需具備相應知識
發生在2005年到2006年的中歐雙邊貿易摩擦,相信很多制鞋企業仍然記憶猶新。最終,歐盟在2006年通過了對中國鞋類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對涉案企業拒絕給予市場經濟地位。
不過,中國出口歐盟皮鞋企業的“劇痛”有望得到緩解。上周歐盟委員會發布公告,歐盟法院部分廢除歐盟2006年對華皮鞋反傾銷案作出的裁決。被廢除裁決的企業有四家,有兩家為廣州和中山的制鞋企業。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歐盟法院的要求,歐盟還恢復對出口商關心的市場經濟地位進行重新審查。
根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的信息,歐盟要求原審調查中的有關利害關系方,須在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表明是否希望獲得歐盟法院廢除的內容。同時,涉及的中國皮鞋出口企業要向歐盟委員會提供有關信息,包括利害關系方在本案中的類型,比如成員國內生產商、關聯進口商、出口商等;確認有興趣納入執行當前法院判決書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的名稱、地址和電子郵箱;有文件證明在原審案件中是利害關系方。
按照國際貿易規則,如果企業不能擁有市場經濟地位,將在整個反傾銷程序中,遭受不公正待遇。事實上,盡管中國相關制鞋企業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但卻無法獲得相應資格,在歐盟的銷售就往往容易構成傾銷,從而被征收懲罰性關稅。
在歐盟反傾銷規定中,企業具備5個條件將可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具體是“決策沒有明顯受國家干預”、“有一套按國際通用準則建立的會計賬簿”、“生產成本、財務狀況未受非市場經濟體系的顯著影響”、“企業不受政府干預成立或關閉”、“貨幣匯率變化由市場決定”。在這次反傾銷案中,130多家應訴企業被剝奪了市場經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