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元鞋穿10天開膠 工商助消費者退貨
《消法》對“三包”的排序是“退貨、更換、修理”,退貨有優先權。今年第三季度,遼寧省沈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據此規定,為一起萬元鞋穿10天開膠引發的退修之爭進行調解,最終經營者同意向消費者退還購鞋款10800元,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
不久前,沈陽市消費者郝先生來到沈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投訴,稱其在沈陽某大商場花費10800元,購買一雙國際名牌鞋,只穿10天就出現開膠問題。他懷疑該鞋存在質量問題,于是找到經營者要求退鞋,商場專柜堅持為消費者修理,拒絕為其退貨,稱這是公司規定。
沈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將此投訴案件登記后,出面向經營者宣傳《消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沈陽市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消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消費者享有退貨、更換或修理的權利,經營者單方面剝奪消費者退貨的權利涉嫌違法,即使是國際名牌奢侈品,只要在中國銷售,就應當遵守中國法律的規定,公司的規定不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新《消法》實施后,重新完善了“三包”政策,明確了退貨優先的原則,改變了修理兩次退換貨舊規定,相比舊《消法》對維護消費者權益無疑更加有利。
這起投訴經工商人員調解,經營者同意為消費者退還購鞋全款10800元,消費者對此表示滿意。
遼寧省工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認為:“三包”規定是實現產品質量擔保的一種方式,指的是修理、更換、退貨。《消法》對“三包”的排序是“退貨、更換、修理”,退貨有了優先權,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商品,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退貨。自1995年8月25日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發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來,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產品不同屬性相繼制定了一些“三包”規定,如: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農機、摩托車等,這些規定在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消費糾紛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部分商品“三包”規定實施已將近20年,“三包”原則與現行《消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沖突,同時還存在如覆蓋范圍過窄、退貨時限過短、有些商品實行“三包”的限制條件過多、折舊費收取過高等問題。因此,“三包”法規的修訂也急需提上日程,以避免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