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廢除有關檢驗紡品含甲醛及芳香胺殘留量規定11月實施
越南工商部頃于本(2016)年10月12日發布第23/2016/TT-BCT號公告,廢除該部第37/2015/TT-BCT號公告有關紡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稱福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產生芳香胺之安全殘留量規定,并自本年11月26日起實施。
上述第37/2015/TT-BCT號公告規范適用于在越南市場行銷之紡品,惟不適用于未經過完整處理之紗及毛織胚料,其中該(第37/2015/TT-BCT號)公告規定紡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殘留量將于本年11月26日起廢止)如下:
甲醛:
對于供36個月齡以下兒童用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
對于與人體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75毫克;
對于非與皮膚接觸的每公斤紡品之甲醛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紡品之芳香胺安全殘留量,不可超過30毫克。
據越南紡織成衣業廠商反映,上述工商部第37/2015/TT-BCT號公告造成廠商經營困難,尤其是廠商須支付檢驗及倉儲等費用,以致廠商經營成本增加,爰越南工商部決定撤銷該公告。